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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燃气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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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政容发[2014]11号各区县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的有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本市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许可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我委不再办理。同时。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4期78-78,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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