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发改规[2014]7号为保障消费者正当价格投诉权利,明确价格投诉身份证明的具体内容,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消费者向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作为身份证明: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护照》;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35期38-38,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