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政办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在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14]34号)有关要求,现就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6期32-34,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