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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兑奖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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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第16号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的规定。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41期95-95,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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