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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 Revising the “Measures of Transferring Crime-related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stitute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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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吉宁2018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均有权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22期6-15,共10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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