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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在堕胎协议达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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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梁慕甜与有妇之夫林子森相恋后同居,女方因此怀孕。双方约定不要这个孩子,堕胎后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20万元作为补偿;若女方将孩子生下,男方则不负抚养责任。未料到梁慕甜不但毁约生下了两人的孩子小乐,而且要求林子森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遭到拒绝后,更以小乐的名义将林子森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
作者 杨承慧 佳木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2期64-64,63,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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