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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代表个人监督权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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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人大代表个人的监督权,要注意走出以下三个误区: 一、走出代表个人没有监督权的误区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关于代表监督的表述。因而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代表没有监督权。在没有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精神或相关法律条款的推理来判断。只要符合立法精神,或通过推理能证明代表个人有监督权,就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个人监督权,或者说代表个人有监督权。这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实际。
作者 武春
出处 《新疆人大》 2016年第1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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