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条例草案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给予补偿。《条例(草案)》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同时强调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