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1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