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某于2010年12月起在某包装公司从事复合工序工作。2013年12月10日.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合同第十八条中写明: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王某,公司应严格遵守。王某2014年12月迟到早退6次.2015年1月迟到早退8次.2014年12月24日在车间未按规定佩戴耳塞(防噪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6年第1期51-5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