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呈现出"以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诉讼对象、以环境损害赔偿为诉讼目标、以经济性惩罚威慑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诉讼目的"的特征,行政机关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不受环境公益诉讼的制约。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诉讼为形式,其是环境行政的补充,为公众介入司法监督政府行政和企业守法提供有效渠道;以美国为鉴,应该改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督促政府积极管制企业,形成公民参与、环境行政与法院司法共治的生态法治合力。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6-54,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法治的生态转型和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批准号14ZDC0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