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发展到法治状态下的必然现象,符合司法规律。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只有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还意味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活动,特别是限制自由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应符合审判的要求。审判为中心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决定作用。法庭质证是庭审的中心活动,完善庭审质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探索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及其与质证的关系,分析了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质证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完善质证的若干建议。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7-105,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编号:CLS(2014)B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