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三个需要确定的问题:代理人是否要有过失,相对人善意的主观标准以及代理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可以合理期待代理人知晓代理权欠缺的情况中,过错的客观化能够有效保护相对人;在代理人并不被合理期待能够知晓代理权欠缺的情形中,无过失代理人并不应承担责任,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应以过失为要件。为了防止架空表见代理制度,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中相对人的信赖应以无重大过失的善意为标准,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标准。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4-120,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