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严重依赖刑事卷证办案。由于文字本身的客观局限性、卷证制作过程中人为主观的构建性和片面性,司法人员在使用卷证时会形成一个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预断,这个观念在没有相反事实的情况下很难改变。消解我国刑事卷证的局限性,应加强卷证形成过程的多方参与与监督,保证卷证的客观性;防止做判决的司法人员审前阅读卷证产生预断;阻止卷证中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进入法庭。由此,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真正对抗,法官的心证是在公开的法庭上形成,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0-95,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FX013)
贵州师范学院博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