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地,法学理论的发展与法制水平是相适应的。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建国初一1957年,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初始阶段;2、1957年—“文革”前,由法制向政策的转向阶段,法制逐渐开始走向人治;3、“文革”时期,民主与法制的践踏阶段,民主与法制受到灾难性的重创;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建设的复苏阶段。江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使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1999年第5期15-15,共1页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