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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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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6年第2期54-59,共6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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