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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已成往事,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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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案例】阿英与大明结婚前三天,大明就曾向苟红林借款10万元用于开办超市。婚后.大明确实开办了一家超市。而阿英与大明之间曾签订过一份协议: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实行AA制,其余各自收益及债务各自负责,该协议及其内容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一年后的2015年5月,阿英与大明因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而办理了离婚手续,债务言明“各自承担”。只过了一周,苟红林由于经催收一直没有收到借款本息,遂以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阿英与大明共同清偿。虽然阿英一再抗辩,但法院最终仍支持了苟红林的诉讼请求。
作者 颜梅生
出处 《乡镇论坛》 2016年第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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