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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应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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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较好的实施。作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核心内容,失业保险基金是否需要转移?缴费年限(含视同)是否应当完全确认?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确定?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1期56-57,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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