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兴”论诗解诗的悠久传统,可以追溯到先秦。先秦以“兴”论诗,又以《论语》中的“兴于诗”(《泰伯》)和“诗可以兴”(《阳货》)二语最为明确。对“兴于诗”和“诗可以兴”的理解和阐释,古今学者多有分歧。综观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其一,认为“兴于诗”与“诗可以兴”表达的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两处的“兴”都与诗的审美特质相距甚远,而是以诗为背景及旨归,强调“诗三百”在修身、为政等方面的社会功用;其二,认为“兴于诗”与“诗可以兴”指向不同,涉及的问题亦有差异,“兴于诗”强调的是《诗》在修身过程中具有启发作用,其最终目标指向修身成仁;“诗可以兴”强调的是周代贵族学《诗》、用《诗》的目的所在,其最终目标指向“事父事君”。
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52-157,共6页
Journal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委托项目"‘中国梦’的传统文化根基研究"(14WTB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