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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历史名城保护立法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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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目前的历史名城保护工作的立法大大落后于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首先,缺少必要的合法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整的行政序列负责相应的工作;其次,缺少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实施管理,现有的历史名城保护机制充其量只能起到监督、建议和劝导的作用;同时也缺少合法的惩罚和奖励机制。
作者 赵燕菁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00年第24期8-8,共1页 Urban Planning New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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