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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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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8日,国务院以国函[2012]64号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将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予以批复,批复如下:一、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伊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
出处 《城市规划通讯》 2012年第14期2-2,共1页 Urban Planning New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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