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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预国资字[1994]第17号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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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5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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