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制度咨询台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 河南省财政厅(94)豫财工字第11号转发的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中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其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7期51-56,共6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