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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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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吉安地区农牧渔业局: 你局退休职工张忠俊同志来信询问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应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所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要求设置“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4年第11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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