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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文件[(94)豫财外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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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现就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1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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