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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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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增值税改变了计税基础,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把税金从原来含税价格中分离出来,价格和税金分别独立体现,在会计科目中分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税额转出”“已交税金”五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指一般纳税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属价内税,生产消费品企业在月终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应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为了说明增值税(价外税)和消费税(价内税)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现举例分别分录如下:
作者 宋金玲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7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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