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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由企业自己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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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传统的做法,每年企业的所僻税汇算清缴,都由税务机关组织人直接到业户清算,确保了各年所得税汇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汇算期间对纳税人进行了一次实地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但是,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新税制的实行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这项工作以后交由企业自己来做将显示出更明显的优越性。 1.节省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人力、财力,提高汇算工作效率。传统的汇算方式。
作者 杨明再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7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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