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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财政建设 振兴乡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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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适应新税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在重新界定县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时,县财政要尽可能把划归地方财政的所得税、资源税和营业税以及其他零星小税等属于地方收入范围的税种及收入全部下放到乡镇财政;对共享收入,县财政可区别各乡镇经济状况,实行分档分成办法,要确保乡镇财政的既得利益,使其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实行划分税种,上缴递增或补助递减的办法确定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使乡镇财政有更多的自主性,多收则可多支,少收只能少支,自求平衡。
作者 李宏德
出处 《财税与会计》 1995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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