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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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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该行为能否受刑法调整的一个连接点。关于重大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应只限于经济利益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作者 孙彦丽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31-32,共2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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