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被告人在民事诉讼部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却不必然带来在刑事审判中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后果,被告人于情于理会怠于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先刑后民"的主流观点也使得被告人在得到确定的刑事处罚后更加不愿意在民事上赔付被害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相关法律条文的设置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前置是有必要的。有了以上两点作支撑,我们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构建一个刑事和解制度。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11期49-50,共2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