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翻译行为的特殊性就在于译者同时面临两个客体:一个(原作)是认识对象,只能被认识、理解、阐释,本身已不可改变;一个(译作)是实践对象,可以被改变。译者的主体性实际包括两个方面:就原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解读;就译作而言,是指译者的能动翻译实践。为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翻译批评的译者权限加以探讨,以期对翻译批评的研究有所帮助。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185-186,共2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