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直接危害性,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但同时,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垄断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反垄断法又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垄断协议予以豁免。这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协调平衡原则。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方式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77-79,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