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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未)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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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卡是一种记载着一定财务内容的金融凭证,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抢劫信用卡未使用亦构成抢劫罪,只是抢劫的数额应是信用卡卡片本身,而不是信用卡所记载的财产数额。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是当场使用还是事后使用,都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而不能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或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作者 成云卿
机构地区 盐城师范学院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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