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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空地”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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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房屋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及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简称"空地"),是不能转让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应适当调整,即"空地"应允许转让。
作者 曲健 刘文君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33-34,共2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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