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用3个条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设计、考察、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这一前提下,检察机关作为实施监督考察的主体,如何在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明确定位,是准确落实附条件不起诉机制的关键。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第6期70-74,共5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