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诉制度具有案件分流、案件过滤和审判分流的内在功能。起诉之于审判所具有的外在功能受到西方诉讼理论的强调和重视,起诉之于审判的制约功能表现为: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起诉范围决定了审理的范围和裁判的对象。我国公诉制度的外在功能,相对于对审判权的制衡,更加强调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内在功能,相对于案件流量的调整,更加强调"构罪即诉"的追诉功能。调整和优化我国的公诉制度,要明确起诉的效力,强化起诉制度的案件分流功能,确立针对个罪的不起诉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5-1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诉理念研究》(GJ2014C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