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我国刑法中"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以及"多次抢劫"要件的属性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从构成要件的特征来看,"多次抢劫"本身只能被视为加重量刑情节,而非构成要件,只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多次抢劫"被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从避免刑罚过重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多次抢劫"进行严格解释,其中的"抢劫"应当是指至少有3次抢劫既遂。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未作规定,司法实务部门针对个案主动进行解释,这种主动解释立法的态度值得肯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1-16,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