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职务犯罪主体适格条件已经从行为人从事"管理活动"、任有单位或者部门领导职务"两必备",发展为从事"管理活动"、任有单位或者部门领导职务和负有"特定职责""三结合"。在认定时,应明确"职务、职权、职责"体现出的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应区分国家事务、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权的本质差异,"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的本质差异。在此基础上,辨明行为人"职务、职权、职责"的有无,并对调查对象行使职权职责的种类、时间精确把握和认定,考察和辨析特殊情况下"特定职责"的有无,确保不枉不纵。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9-23,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