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需要应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应对这一问题,美国法律实践中发展出了"第三人侵权责任(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制度,规制互联网相关技术和服务商,使他们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Grokster案之后,这一制度得到相应发展,规定了第三人的促成性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和唆使型侵权责任。这一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第2期204-206,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媒介融合视域下的信息权
传播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协调机制研究"(2013PYFX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