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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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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度量衡法》第12条规定"划一度量衡应由工商部设立全国度量衡局掌理之,各省及各特别市得设度量衡检定所,各县及各市得设度量衡检定分所,处理检定事务。全国度量衡局、度量衡检定所及分所规程另定之。"
作者 陈传岭
出处 《中国计量》 2016年第2期63-64,共2页 China Met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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