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级别管辖是指纵向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不涉及人民法院内部同一级别法院管辖的分工和权限。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并且在2015年的司法解释中对限制性规定进行了释名,但是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得许多地方的法院和当事人通过看似合理的方式来规避管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管辖上的混乱。笔者拟从几则案例对"规避级别管辖"现象进行分析,希冀找出一条规制规避管辖的途径。
出处
《知识经济》
2016年第3期27-27,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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