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上海市正在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是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不明晰,产权归属不明确,与村委会关系混乱。现阶段改制形成的经济合作社,应当规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现与村民委员会分离,独立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障社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和分配权等。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6年第2期92-94,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学习<决定>专项课题资助项目"产权改革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研究--以上海市为例"(编号:2015-2-0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