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逐步深入,当前试行的报告主体范围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在分析当前问题的基础上,从理论层面剖析财务报告主体并确定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双主体"模式,进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给出实体主体和基金主体界定标准,并进一步根据标准的满足程度划分实体主体的层次,针对实际问题对四类单位的主体身份进行具体认定,以期解决我国当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中面临的难题。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8-70,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