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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患病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后可否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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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编辑同志:我原是某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1993年11月起由于我患有支气管哮喘,经常发作而吃劳保。今年3月份,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要求我接受鉴定复查,确认我属于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要求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并要求我回单位试工、复工。请问:我复工后,如果病情有发展,是否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出处 《优越生活》 1995年第9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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