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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集体可以办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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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问:我夫妻均是退休教师,身体尚好,一次老同事聚会,大家都有办学以继续执教,培育下一代的意愿,师资不成问题,资金校舍则共同解决。请问,按《教育法》规定,我们能否以集体名义,申请办学校?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作者 矢贝
出处 《优越生活》 1996年第2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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