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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不应当收取保证金——与罗佳联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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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读了1995年第3期《创业者》登载的罗佳联同志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之我见》一文,对文中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提出如下意见与罗佳联同榷。首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部、公安部门、全国总工会1994年《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作者 刘耀明
出处 《优越生活》 1996年第2期26-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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