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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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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出处 《优越生活》 1996年第3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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