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正】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机构地区 劳动部办公厅
出处 《优越生活》 1996年第4期21-21,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