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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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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
机构地区 劳动部办公厅
出处 《优越生活》 1996年第9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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