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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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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河北省劳动厅日前来函就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劳动部办公厅于1997年7月8日以劳办发[1997]61号文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
出处 《优越生活》 1998年第9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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